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凭证,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办理因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也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的重用组成部分。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维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完整,确保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安全、有效,切实保障鉴定人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档案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应按照“一人一号、一人一档、专人负责、标准规范”的原则,由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以保证档案完整与安全。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种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号编制规则,对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查阅作出了明确要求,将鉴定档案保管期限限定为50年,保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办法》的出台,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进一步提升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水平,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的管理提供规范和依据,对维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完整、安全、有效,保障鉴定人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作者:自治区档案局 孙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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