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定和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反映新疆特色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形成的档案;
(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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