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档案服务推动党中央治疆方略落地生根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8-03-02点击数(7274)

近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第12号令《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12号令的颁布,是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为背景的,是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为进一步引导档案工作切实有效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全面深入发展而出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规章,是开展农村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第12号令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农村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农村档案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做好村级档案工作,是全面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把乡村振兴战略不断引向深入的必然要求。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应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按照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根据相应的管理规范,进行收集归档管理保存。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将村级档案明确划分为文书类、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会计类、照片类等几个大类,并分别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文书类、会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确定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以方便农村基层档案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为扎实做好村级档案工作,确保《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全面顺利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发布的第12号令〈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新疆各级档案、民政、农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第12号令学习宣传工作,掌握精神实质和工作重点,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好第12号令。《通知》的贯彻执行,是我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三农”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扎实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举措,将有力促进我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 使村级档案为全疆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民更好地服务,在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业务指导处 孙一波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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