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者须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22-07-06点击数(10853)

一、查阅者办理查档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出具本人所属单位介绍信和个人合法证件(指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护照等)。


二、查阅者随身物品须放在本馆提供的储物箱内,禁止将包箱、手袋、书籍、本簿、文件夹、纸张和笔记本电脑、手机带入查档场所。查阅者自备的饮料、水杯、雨具等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三、查阅者进入查档场所,应按照本馆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区域处理查档事宜。


四、查阅者应保持查档场所安静,爱护设备、物品和档案材料。


五、查阅者在阅档时,不允许用电脑、手机等拍摄档案。需要复制档案时请与接待人员联系,按规定办理。


六、查阅者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转让或公开出版。


本馆对外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周三、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


冬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9:00


夏季   上午10:00—13:00,下午16:00—19:30


必要时可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


提供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


查档服务电话:0991-2388540


查档地址: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天鹅湖路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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